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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出庭作证吗

2000-08-0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陈捷 我有话说

在多种证据形式中,证人证言无疑举足轻重。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证人不作证,尤其是不出庭作证的问题。据了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其刑事一厅每年办理的3000多起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仅为5%左右!

面对证人到庭难的问题,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厅厅长黄宝耀说: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庭审时质证,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由控辩双方和法官进行交叉讯问。尤其是当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时,更有益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尽管有些事实即使证人不出庭,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定途径,用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来证明,但会因此耗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致使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的证人不但不肯出庭,连书面证言都不情愿出,给审判设置人为的障碍。

证人为什么不愿出庭作证呢?笔者近日走访了几位法学专家。

尚无严密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证据制度和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规定,要么过于原则、抽象,要么在某些方面还留有空白。

曾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全过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认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审判由职权主义模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的控辩模式,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从审判程序上强调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然而与此相对应的却没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和保护措施,证人作证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致使控辩式审判方式难以切实实施。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又规定特殊情况下,经法院允许,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并未规定相应的强制措施和相关的惩罚措施,这就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留了后路,开了口子。其次,立法上缺乏对证人有效的、具体的、可行的保护性规定。最后,对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绪。

公民受传统观念影响及心态不适应

吉林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入手,对公民的心态进行了剖析。他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源上找,则是受中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如“亲亲相隐”及“家丑不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古训,往往从家庭延伸到朋友、同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认为作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揭发”行为,会遭人耻笑。此外,不少社会公民缺乏对被害者的同情心、正义感,法治意识淡薄,有的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担心自己的损失无人补偿,而很少考虑到受害人的感受,实际上抱的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心态。还有,中国人普遍“爱面子”的心理也是要不得的,有些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怕失身份而不愿出庭作证;在名人官司中更为常见的是证人害怕媒体的曝光,而畏首畏尾,不敢作证。

公民不愿出庭作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害怕打击报复。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和下级告上级或单位的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它搞不好会给证人的人身安全、家庭和工作带来严重的后果,而法院往往难以认定。据此,张文显教授指出,从深层次讲,这还是由于我国的法制不健全所致。

相关立法亟待完善

在有的国家,证人出庭作证是与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一起写入宪法的,是公民与生俱来的对国家的义务,不存在补偿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将以蔑视法庭罪论处。如果证人遭到打击报复,证人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证据,而不需再经过审查。在证人保护方面有专门的机构实行,他们可以为证人调换工作,迁移居住地,甚至进行易容手术。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但有些还是可以借鉴的。陈卫东教授认为,首先,要强化“言词原则”,即不光证人要出庭,鉴定人、勘验人等都应出庭接受讯问,并应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其次,应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的审前消化制度,或者扩大目前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后,陈教授进一步指出,我们应兼顾效率与公平,只有对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不出庭才可采取强制措施,而对于没有必要出庭的,可不作要求。

在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立法的问题上,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何家弘教授认为,一要明确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并赋予司法机关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发布强制出庭令和进行处罚的权力。二要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时的宣誓制度。以表明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自己言行的负责。三要明确规定对证人有效的保护措施。以法院为主要保护机构是可行的,同时还要注意不能仅停留在事后保护,还要有事前保护和现在进行时的保护。四要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行为予以一定补偿。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应由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受益的一方当事人适当补偿。五要将作证义务作为一般原则规定下来,同时也要规定一些例外,如生理上有缺陷或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还可借鉴英美法系的“证言特免权”原则,即基于某种关系免予作证,而不作强制性规定,如夫妻、父母子女等近血亲间,律师与委托人间,医生与病人间等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家庭关系、职业道德等其它价值。

审判方式的改革期待证据制度的健全。可喜的是,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据了解,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召集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刑事证据的研讨工作,而民事证据的研讨也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问题有望得到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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